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8起交通事故案例

  • 发布时间:04-02 15:54
  • 新闻来源:忻州广播电视网
  • 责任编辑:张晋荣

    一、忻府区“2024.3.9”两小车相撞(十字路口直行与左转)交通事故(超速、未礼让)

    2024年03月09日21时25分许,苏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DU8281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沿忻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108线和平街交叉口时,与沿和平街由西向北左转弯国道108线的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HD03313(上乘李某)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苏某、孔某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班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承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平交路口如何安全通行?

    一、通过有交通标志或信号的平面交叉路口时,司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控制行车速度,在行近平交路口时,须在距路口50~100米的地方减速。

    (2)注意平交路口的交通标志和信号,服从指挥,绝对不能在停车中抢信号起步,更不能突然加速强行通过。

    (3)为了保证在平交路口停车后能及时起步,停车时不要关闭发动机。当预计快放行时(一般看横向路口指挥灯黄灯闪亮),应做好起动准备,允许通行的绿灯一亮,即应起步。

    (4)如果要在平交路口转弯,应提前发出转向信号,进入导向车道,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减速慢行,认真观察,小心通过。

    二、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或信号的平交路口时,司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2)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4)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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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台山“2024.2.1”交通事故(冰雪道路车辆失控侧滑追尾)

    2024年2月1日9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津B91N55小型轿车在五台山风景区由北向南行驶至砂石线58KM+800M(在五台山风景区后石佛村路段)处时,因路面冰雪侧滑留滞在路面西侧山体旁边,行人高某路过看见后对其进行施救;随后,成某驾驶粤BZ7L39小型轿车也因路面冰雪湿滑,导致车辆尾部撞向路中隔离护栏后失控撞向津B91N55车尾。造成正在对津B91N55小型轿车实施救援的行人高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

    降雪天气路面湿滑易结冰,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行车途中保持足够的安全车速、车距,谨慎驾驶,不得猛打方向、急刹急减,积极预防车辆打滑、失控等情况的发生,行车中牢记“降速、控距、亮尾”。如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九字警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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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宁武县“2023.12.3”死亡1人(小车撞死过马路的行人)交通事故

    2023年12月3日10时10分许,山西省宁武县东马坊乡跑泉沟村宋某驾驶晋ADP5560号比亚迪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41线(呼北线)244公里600米(滨河北大街移民三期路段)处,将由西向东行走的山西省宁武县涔山乡东楼沟村村民侯某某撞倒,经朔州市大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交警提示: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要时刻集中注意力,保持安全车速,切勿分心驾驶,分心驾驶会导致驾驶员采取正常行动延迟,或者由于慌乱采用了错误的转向、油门以及刹车操作。

    行人过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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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宁武县“2024.3.9”交通事故(视频车违规超车、转弯车未观察后方来车)

    2024年03月09日15时25分,郭某驾驶车牌号为晋F72634小型汽车,在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前马线与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HNV201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规定,设有禁止超车标志的区域或道路中心线为实线的路段严禁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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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岢岚县“2024.3.3”安全带正面典型事故案例

    忻州支队规范使用安全带正面案例:

    2024年3月3日17时40分许,忻州市岢岚县漪阳路发生一起两辆小客车迎面相撞的交通事故。由于事发时两车驾驶人都按规定系了安全带,此次事故并未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仅是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图为碰撞后失控冲出路外的晋HF1337★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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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岢岚县“2024.3.24”交通事故

    2024年3月24日18时分许,赵某飞驾驶晋AC7902小型汽车,行驶至岢岚县镇西路由东向西岚漪国际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某与乘车人邱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

    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照交通信号灯及路面标志标线、限速规定行驶。“各行其道”才是安全之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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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五寨县“2024.1.31”两大货车相撞交通事故(占道行驶)

    2024年1月31日0时03分许,刘某某驾驶晋HM9708、晋HY25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9线(苏北线)663公里800米处,车辆侧滑占道与相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晋HT5082、晋HST5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公路设立的波形护栏碰撞,致两车及波形护栏受损。

    交警提示:

    雨天路面湿滑,车速过快容易因轮胎抓地力不足而导致侧滑甩尾,继而发生事故。因此,雨天行车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降低行驶速度,万一车辆侧滑甩尾,要把稳方向盘,切勿急踩刹车、急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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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偏关县“2024.2.7”死亡2人交通事故(湿滑路面车辆失控冲入对向车道)

    2024年2月7日17时42分许,刘某驾驶晋HB2580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2人)沿神河高速偏关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神河高速偏关支线1公里400米处时,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北向南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晋HLT255吉利牌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1人)相撞,造成晋HB2580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上2人死亡。

    交警提示:

    驾车行驶遇道路湿滑、结冰路面,车辆容易发生失控,请广大驾驶人驾车时一定要谨慎慢行,减速慢行保持车距,减少变更车道的次数,遇到有积水路段和湿滑路段时,切记不要紧急制动或猛打方向盘,减速慢行,拉大车距,确保行车安全,以免发生危险。

    来源: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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