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忻州城区道路两侧乱倒垃圾的通告
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忻州市区垃圾管理办法》(忻政办发[20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现就坚决制止沿路乱倒垃圾及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垃圾处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忻州城区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就近的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场所;建筑垃圾处理一律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
二、严禁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城乡居民乱倒生活、建筑垃圾。对沿路两侧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和建筑垃圾的行为,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投诉,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并依法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全体市民要自觉爱护市政环卫公益设施,对损坏破坏市政道路、候车亭、绿化带、隔离带、果皮箱、信号灯等各种公共设施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认真落实沿街单位和门店“门前五包”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垃圾处理。
五、实行乱倒垃圾有奖举报。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各种乱倒垃圾行为,一经查实,奖励现金500元;当场指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乱倒垃圾的人员和车辆者,奖励1000元。举报电话:城建热线12319;市环卫处3081789,忻府区2138306,开发区8624617。
六、加大媒体宣传曝光力度,在各种媒体公开宣传先进典型,曝光乱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形成弘扬正气、崇尚文明、鞭挞违规,共建共管良好城市环境的舆论氛围。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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